8月27日,记者从《云南省公共图书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新闻发布会上获悉,《条例》已于7月28日经云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9月1日正式施行。
云南省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正厅级领导干部吴朝武表示,《条例》的正式施行,将进一步提升云南省公共图书馆工作的规范化、科学化、法治化水平,有利于推进云南省公共图书馆总体水平达到或接近全国平均水平。
一要深入学习宣传,营造浓厚氛围。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把学习宣传条例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重要任务,与新闻媒体密切配合,采取专题培训、政策解读、媒体宣传等多种形式,深入机关、学校、社区、企业、边境村寨开展宣传。要重点解读交存制度、人均新增馆藏量化指标、古籍保护、国门文化建设、特殊群体服务等创新规定,提高全社会对公共图书馆的认知度和利用率,让“书香云南”理念深入人心。
二要压实政府责任,完善配套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相关部门要对照条例规定,制定人均新增纸质文献藏量达标实施方案、古籍保护专项计划、数字化建设行动计划等配套措施,确保州市、县级图书馆年人均新增纸质文献分别不低于0.01册、0.05册的硬指标尽早达到。出版单位要严格执行向省图书馆交存不少于2册(件)正式出版物的法定义务。
三要强化队伍建设,提升专业能力。各级政府及文化主管部门要重视公共图书馆人才队伍建设,要建立健全从业人员培训机制,加强古籍修复、数字资源建设、阅读推广、边境文化交流等专业人才培养,为公共图书馆事业高质量发展提供智力支撑。
四要鼓励社会参与,形成工作合力。要充分发挥公共图书馆行业组织的自律作用,指导督促会员单位提高服务质量。要畅通社会力量参与渠道,在场馆建设、文献捐赠、数字资源开发、志愿服务、全民阅读推广等方面出台激励措施。边境地区要统筹推进国门书社(屋)建设,深化与相邻国家的文化交流合作,形成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多元共建的良好格局。
五要加强监督检查,确保制度刚性。各级人大常委会要适时开展执法检查、专题询问或代表视察,重点检查经费保障、馆藏达标、开放时间、古籍保护、总分馆制运行等情况,督促政府及相关部门依法履职。要建立健全有公众参与的效能考核评价制度,将人均馆藏量、年新增文献量、开放时间、读者满意度等纳入考核指标,以监督促落实,以考核促提升,确保条例真正发挥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法治保障作用。
(中国日报云南记者站 记者 李映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