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日,云南省人大常委会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的修订情况。
云南省实施的代表法办法自1995年施行,先后于2011年、2020年作出两次修改。此次新修订的《实施办法》已于今年5月28日由云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
《实施办法》打出三套组合拳
云南省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委员会副主任刘昌梅指出,本次修订紧扣新时代人大工作的新要求,从制度层面打出“法律保护、组织保证、物质保障”三套组合拳,真正让代表履职有底气、有依靠、有保障,切实解决基层代表履职顾虑多、经费落实难等实际问题。
一是健全法律保护机制,筑牢履职法治底线。此次修订明确了对阻碍、拒绝协助代表履职或实施打击报复行为的处罚办法,新增规定县级以上人大常委会对支持、纵容、包庇违法行为的责令查处权。这一制度设计有力破解了代表履职“不敢监督、不愿监督”的困局,为代表依法履职提供了刚性法治保障,切实维护了代表的法定职权与履职尊严。
二是完善组织保证体系,夯实履职服务根基。法规明确县级以上人大常委会设立代表工作委员会,作为专职常设机构,统筹代表联系、服务与保障工作,彻底理顺了代表工作归口机制;依托全省统一的代表履职网络平台,实现履职服务、活动组织、信息互通、建议办理的数字化赋能;常态化开展代表履职学习培训,系统组织政治理论、宪法法律和业务知识的学习,全方位提升代表履职能力。此外,针对特殊群体代表优化服务保障机制,也体现了履职保障的温度与精度。
三是细化物质保障政策,做实履职兜底支撑。此次修订明确代表活动经费全额列入财政预算,规范使用范围,确保履职活动有序开展;细化代表履职待遇,明确代表执行职务期间的往返旅费、履职补贴标准;厘清无固定工资收入代表、代表联系群众专项补贴的核定与财政承担主体,精准保障基层一线代表权益。
《实施办法》规范代表履职
云南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林云表示,本次修订聚焦代表管理监督具象化,坚持服务保障与管理监督并举,补齐监督措施短板,构建全方位、常态化的代表履职监管体系。
一是压实政治监督责任,专门明确代表必须坚定政治立场、履行政治责任、加强作风建设、自觉维护代表形象,将政治建设贯穿履职全过程,凸显代表工作政治属性。二是实现监督层级全覆盖,将原仅适用于县乡两级代表的履职报告制度,全面拓展至省、市、县、乡四级人大代表,彻底消除监督盲区。三是健全标准化监管机制,固化云南实践经验,明确各级人大常态化建立代表履职档案,精准记录履职情况,公示代表基本信息和履职信息,完善代表履职评价体系。四是完善动态退出管理机制,主动衔接上位法,新增责令辞职被接受、代表去世等代表资格终止情形,规范资格终止报告、公告全流程,并细化代表迁出、调离及个人信息变化的报告程序。
《实施办法》将基层实践写入法规
云南省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委员会主任李兴华强调,此次修订的最大亮点是把云南基层探索出来的“工作实践”上升为“铁规矩”,总结提炼了云南省多年来代表工作的成熟实践、基层创新和有效做法,将一大批“创新、可行、管用”的工作机制上升为地方性法规制度,形成了贴合边疆民族地区实际、极具云南辨识度的制度成果。
一是在代表大会期间工作方面,规范会前、会中工作流程,明确了会前准备法定职责,拓宽了议案研究主体范围,细化了会中审议闭环机制。二是在闭会期间代表履职方面,把代表联系群众特色做法法治化,并丰富代表活动形式和内容,拓宽履职渠道,增强履职实效。三是在代表履职服务保障方面,形成贴合云南实际的保障制度,搭建代表履职网络平台,强化议案建议服务保障,细化代表履职补贴保障。四是在代表管理监督方面,总结云南省开展代表履职管理的经验,构建规范化监管制度,细化代表动态管理制度。
据悉,修订后的《实施办法》对标新修改的代表法,同步衔接地方组织法、监督法及云南省相关地方性法规,确保上位法精神在云南落地生根,筑牢全省人大代表工作的法治根基,维护国家法治统一。
(中国日报云南记者站 记者 李映青 严玉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