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高院发布一批未成年人权益司法保护典型案例

云南高院发布一批未成年人权益司法保护典型案例

来源:云南网    2024-06-05 15:48
来源: 云南网
2024-06-05 15: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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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网讯(记者 夏方海)6月4日,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一批未成年人权益司法保护典型案例。其中涉及成年人利用未成年人实施犯罪,校园霸凌、侵犯健康权,虐待未成年人等类型。记者选取了部分案例,以案释法,营造全社会共同关心、保护未成年人的良好法治环境,以司法之力护航未成年人健康成长。

杨曌 摄

撖某盗窃案

【基本案情】撖某邀约陶某某、王某某(均系未成年人)实施盗窃。由陶某某、王某某望风,撖某进入被害人胡某某家住宅内,将胡某某家停放在院内的一辆三轮摩托车盗走,后三人逃离现场。

【裁判要旨】被告人撖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据此,依照相关法律规定,人民法院以被告人撖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四个月,并处罚金6000元。责令被告人撖某退赔被害人胡某某12608元。

【典型意义】本案系成年人利用未成年人实施犯罪的典型案例,两名未成年人私自逃学,在被告人的邀约下,参与违法犯罪活动。对利用未成年人盗窃他人财物的被告人撖某,予以从重处罚。本案中,法院从多角度、多方位加强未成年人保护工作,针对家长、学校教育监护存在的问题,及时向监护人发出家庭教育令,责令监护人履行好监护职责,做好家庭教育,关注未成年人生理、心理和情感需求,引导其遵纪守法、端正品行。向就读中学发出司法建议书,建议学校加强教育管理,加强法治宣传教育,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营造良好环境。家长和学校均表示将加强教育、引导和管理。

某乡政府对魏某某、李某某行政处罚申请强制执行案

【基本案情】被执行人魏某某、李某某的女儿魏某属义务教育适龄少年,依法应到校接受义务教育,但二被执行人未送魏某返校接受义务教育。某乡政府作出处罚决定:1.责令于XX年XX月XX日前送被监护人到校接受义务教育;2.处以罚金人民币1000元。后乡政府催告被执行人履行,被执行人未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已生效,乡政府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裁判要旨】某政府执法主体适格、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执法权限合法,魏某某、李某某并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亦未履行送监护人到校接受义务教育及缴纳罚金1000元的义务。乡政府申请强制执行处罚决定符合法律规定,法院裁定准予执行。后承办法官及书记员耐心对魏某某、李某某阐明让孩子接受义务教育的重要性,对魏某进行思想辅导,最终魏某积极返校继续完成学业,魏某某、李某某也履行了罚款缴纳义务。

【典型意义】本案系乡政府落实政府保护责任,加强控辍保学工作,对未成年人的监护人进行行政处罚,后申请强制执行的典型案例,经法院、政府等多方联动,耐心劝导沟通,魏某得以重返校园继续学习。通过这一案件,不仅保障魏某受教育权,更提醒监护人教育引导、管理督促适龄青少年接受义务教育,切实解决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失学、辍学问题,确保每一个适龄青少年都能接受义务教育,通过知识学习和积累,阻断代际贫困,为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架设司法桥梁。

李某与某中学及八名侵权人健康权纠纷案

【基本案情】受害人李某某与侵权人赵某某、师某某、张某、李某、文某、代某某、黄某某、蒋某某均系未成年人,就读于某中学。某日在学校宿舍楼内,赵某某等八人共同到李某某宿舍,对李某某进行殴打,致使李某某面部、颈部、腰部多处受伤。李某某因合并混合性焦虑和抑郁障碍,先后多次到多家医院住院治疗。事发后某中学垫付医疗费用40000元。当地公安局对赵某某等人根据霸凌情节轻重分别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罚。某中学组织双方家长进行调解,但未达成一致意见。

【裁判要旨】法院认为,赵某某等八人共同对李某某实施侵权行为,并致其产生严重精神损害,具有过错,应连带承担80%的赔偿责任,因赵某某等八人均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相应赔偿责任由其监护人承担。某中学作为教育机构负有教育、管理、保护的职责,虽然学校平时会进行校园安全教育的宣传,但未采取更多措施保障学生安全,对李某某受到的严重侵害也具有过错,应承担20%的责任。

【典型意义】本案系校园霸凌、侵犯健康权的典型案例,霸凌行为对李某造成身体伤害和严重精神损害,法院根据监护人和学校教育管理中存在的过错,判决监护人和学校承担相应赔偿责任。校园欺凌问题是社会关注的重点、热点问题,关系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牵系家庭和社会的神经。人民法院通过法律惩戒的震慑作用有效遏制校园霸凌势头,强化学生遵纪守法意识与自我保护意识,促进“校风”“家风”建设,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营造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社会环境。

刘某虐待罪并撤销监护人资格二案

【基本案情】未成年人刘某某的父母于2017年离婚,刘某某由其母亲劳某抚养,母亲劳某于2021年因病去世。刘某某在被告人父亲刘某处居住生活期间(2022年2月至5月),被告人刘某以管教生活、学习等事由,长期、多次对未成年子女刘某某实施虐待行为,导致被害人刘某某腿部、手部等部位受伤,经鉴定,刘某某伤情构成轻伤一级。

2023年5月8日,刘某某的外祖母黄某某提起诉讼,申请撤销刘某监护人资格,检察院作为支持起诉机关支持起诉。

【裁判要旨】关于虐待罪,法院认为,被告人刘某长期、多次对未成年子女刘某某实施打骂、掐捏腿部、罚蹲马步等虐待行为,造成被害人刘某某轻伤一级的严重后果,虐待家庭成员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虐待罪,人民法院依法以虐待罪判处其刑罚。

关于撤销监护人资格案,法院认为,黄某某作为被监护人刘某某的外祖母,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且刘某某愿意与黄某某共同生活。认定黄某某作为监护人对刘某某的权利保障更为有利,故对黄某某的诉讼请求依法予以支持。

【典型意义】上述二案,系父亲作为监护人虐待被监护人构成虐待罪,撤销其监护人资格的刑事及民事特别程序案件。虐待罪系自诉案件,原则上遵循“告诉才处理”的原则,但本案被告人与被害人具有支配、控制地位,被害人系无力主张权利的未成年人。此种情形下,为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应当认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三款“被害人没有能力告诉,或者因受到强制、威吓无法告诉”的情形,法院据此受理检察院提起的公诉并作出罪责刑相适应的裁判。本案通过刑事、民事有机衔接,惩罚、保护一体推进,充分考虑未成年人身心特点、人格尊严、成长需求,实现了未成年人权益的全面保护。

【责任编辑:舒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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