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警方发布3起打击整治长江流域非法捕捞典型案例

云南警方发布3起打击整治长江流域非法捕捞典型案例

来源: 中国日报网
2021-11-17 1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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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16日,云南省打击整治长江流域非法捕捞专项工作新闻发布会在昆明举行。现场,省公安厅通报3起打击整治长江流域非法捕捞典型案例。

 案例一:丽江市永胜县朱某某等人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案

2021年3月15日,丽江市永胜县公安局民警在金沙江流域光华乡水井村委会五郎河白草坪段,当场抓获正在使用电鱼器非法捕鱼的朱某林、朱某全、杨某金、朱某军四人,查获电鱼器一套及非法捕捞的细鳞鱼共计34.3千克。经查,犯罪嫌疑人朱某林等四人在禁捕区域使用禁用的工具和方法捕捞水产品的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之规定,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被公安机关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因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永胜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处朱某林、朱某全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杨某金、朱某军有期徒刑十个月;捕鱼工具予以没收;责令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朱某林、朱某全共同向永胜县农村和农业局赔偿资源损害及修复费人民币49170元;责令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朱某林等四人共同向永胜县农业和农村局赔偿资源损害及修复费人民币1650元,由永胜县农业和农村局依照相关规定代为履行修复责任。

案例二:昭通市永善县王某等人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案

2021年4月23日,昭通市永善县公安局民警在金沙江支流桧溪镇簸箕村和细沙乡阳堡村边界的河沟内,当场抓获使用电鱼工具电鱼的王某、黄某、王某三人,查获电鱼工具、渔网及非法捕捞的渔获物4.08千克。经查,犯罪嫌疑人王某等三人在禁捕区域使用禁用的工具和方法捕捞水产品的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之规定,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被公安机关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因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永善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处王某等三人拘役五个月,捕鱼工具予以没收。

案例三:大理鹤庆县吴某某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案

2021年4月12日,大理州鹤庆县公安局民警在辖区龙开口镇洛琅河与金沙江交界禁渔区域,当场抓获正在电鱼的犯罪嫌疑人吴某某,当场查获电鱼工具一套(电瓶二个、铁皮船一只,升压器一台)及非法捕捞的鲫鱼和鲤鱼共计2.37千克。经查,犯罪嫌疑人吴某某在禁捕区域使用禁用的工具和方法捕捞水产品的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之规定,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被公安机关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因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鹤庆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处吴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捕鱼工具予以没收。

据省公安厅相关负责人介绍,这些案例中虽然有的违法人员仅仅捕捞几条普通的鲫鱼、鲤鱼,但是他们是在常年禁渔的长江流域重点水域使用电鱼、毒鱼、炸鱼等禁用的方法,或者使用地笼网、电鱼器等禁用的工具,无论捕捞的水产品有多少,均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就有可能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将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其中规定的禁用工具和方法,特别是使用“绝户网”、“爆炸钩”等禁用渔具以及使用“电鱼、毒鱼、炸鱼”等方法捕捞水产品的,无论捕到什么鱼、捕了多少条、价值多少,都可能涉嫌犯罪。同时,如果在实施非法捕捞行为中,猎捕、杀害如胭脂鱼、金线鲃、白鲟、大鲵、昆明鲇等国家保护珍稀鱼种的,可能构成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其中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的,可能构成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另外,明知是在长江流域重点水域非法捕捞犯罪所得的水产品而收购、贩卖,还可能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均将面临法律的严厉制裁。(中国日报云南记者站)

【责任编辑:蔡东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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