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关于被告单位昆明泛亚有色公司等4公司、被告人单九良等21人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职务侵占罪一案集资参与人补充信息登记核实的公告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关于被告单位昆明泛亚有色公司等4公司、被告人单九良等21人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职务侵占罪一案集资参与人补充信息登记核实的公告

来源:中国日报网 2021-07-22 11: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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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20日,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关于被告单位昆明泛亚有色公司等4公司、被告人单九良等21人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职务侵占罪一案集资参与人补充信息登记核实的公告。具体内容如下: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被告单位昆明泛亚有色公司等4公司、被告人单九良等21人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职务侵占罪一案集资参与人补充信息登记核实的公告

被告单位昆明泛亚有色金属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等4公司、被告人单九良等21人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职务侵占罪一案(以下简称“泛亚有色”案)涉财产部分,我院已依法立案执行。2020年12月31日至2021年1月29日,我院已组织开展集资参与人信息登记核实工作,并于2021年2月3日至2月28日对有效登记的受损集资参与人进行资金清退发还。因部分集资参与人未在上述登记核实期间完成登记,为维护该部分受损集资参与人的合法权益,我院将依法开展“泛亚有色”案集资参与人补充信息登记核实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登记核实时间

补充信息登记核实工作期限:2021年7月21日至2021年8月4日,为期15天。

二、登记核实对象

补充信息登记核实对象为在“泛亚有色”交易平台注册会员并投入资金,但未于2020年12月31日至2021年1月29日在“昆明泛亚有色案信息登记核实系统”有效登记的受损集资参与人。已在该期间完成注册,但未完成代理、继承关系确认,以及未提供有效接收案款账户的受损集资参与人,务必在补充登记核实期间完成后续法律关系确认、接收案款账户登记等工作。

已于2020年12月31日至2021年1月29日在“昆明泛亚有色案信息登记核实系统”有效登记的受损集资参与人无需再次登记。

三、登记核实方式

补充信息登记核实采用全线上网络登记方式进行,受损集资参与人通过微信小程序(程序名:昆明泛亚有色案信息登记核实系统)进行信息登记。

系统程序启用时间:2021年7月21日9:00;系统关闭时间:2021年8月4日18:00。

四、登记核实内容

线上登记核实平台将对集资参与人以下信息逐项登记、核实:

1.身份信息:自然人(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工作单位类别)、企业(企业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2.联络信息:通讯地址、手机号码;

3.账户信息:集资参与人本人的收款账号、开户行名称;

4.集资信息:在“泛亚有色”交易平台上的注册账号,银行账户转入交易平台金额、交易平台转至银行账户金额。

五、登记核实流程

登记核实流程包括登录本公告公布的微信小程序,线上核实身份、收款账户采集、集资数据确认等环节。对信息登记核实系统提供的银行账户转入交易平台金额、交易平台转至银行账户金额有疑义的,应提交相应的证据材料,拍照上传系统,并将证据原件通过EMS邮寄至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复核(邮寄地址:云南省昆明市滇池路485号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泛亚有色案登记核实工作组,邮编650228)。

法定代理、委托代理和权利继承等特殊情形,由法定代理人、委托代理人或继承权利人在信息登记核实系统进行注册后,按照系统提示上传材料,经审核通过后进行后续登记核实,并将材料通过EMS邮寄至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复核(邮寄地址:云南省昆明市滇池路485号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泛亚有色案登记核实工作组,邮编650228)。

六、登记核实所需材料

1.身份信息材料

集资参与人为自然人的,应在进行信息登记前准备好合法有效身份证件。

集资参与人为企业的,应在进行信息登记前准备好企业营业执照原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原件。

为确保信息登记核实准确,原则上应当由集资参与人本人进行信息登记核实。集资参与人委托代理人办理的,除提供第一款、第二款所需的证明材料外,还应提供代理人身份证或户口本原件,对委托手续进行公证的公证书原件。上述委托书中应注明代理人具有代为在信息登记核实系统平台上完成全部流程操作并确认损失金额的权利。自然人确需委托代理人办理的,建议尽可能以近亲属作为代理人,配偶代理的无需提交授权委托书,其他近亲属代理的可不办理委托公证。

集资参与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由其法定代理人进行登记核实;所需提供的材料除第一款所需的证明材料外,还需提供法定代理人身份证原件以及户口本或监护证明等能够证明双方法定代理身份关系材料的原件。

集资参与人已经死亡的,由其继承权利人进行登记核实;继承权利人应提供被继承人死亡证明、证明继承权的公证文书、法院生效判决或有继承权的身份关系的其他证明材料。集资参与人有多名继承权利人的,各继承权利人应协商确定推选一人进行登记核实,并提供相关公证文书。未能协商确定的,将以在信息登记核实系统第一个进行登记的继承权利人为登记人,各继承权利人之间对发还案款的分配问题由继承权利人自行解决。

2.收款账户材料

集资参与人应准备本人名下银行卡,并将收款账号、开户行等信息录入系统。为便于款项的接收,所提供账户应为在银行开立的账户状态正常的Ⅰ类账户。

3.集资信息材料

集资参与人对银行账户转入交易平台金额、交易平台转至银行账户金额有疑义的,应提供银行交易明细等证据材料。

七、风险提示

信息登记核实的结果是案款发还的基础信息,请受损集资参与人及时参与,避免因不按时、不按要求参加登记核实而影响自身合法权益。未在规定时间内进行登记的,将自行承担本案已归集到案的资金无法发还的不利后果。

八、注意事项

1.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为最大限度提高效率、节约集资参与人信息登记核实成本、避免人员聚集形成疫情风险,所有受损集资参与人均应通过人民法院提供的网络登记系统完成登记核实,人民法院不设立线下信息登记核实窗口。对信息登记核实工作有疑问的,请查看公告所附的工作说明,仍有疑问或有相关意见建议的,可通过信息登记核实系统向人民法院提出,人民法院将依法及时答复。

2.集资参与人应注意防范电话诈骗,人民法院不会通过电话、短信等方式要求集资参与人提供身份证号码、银行卡号等个人信息,不会提出转账、验资、交费等要求。

3.故意编造虚假信息,干扰信息登记核实工作、损害集资参与人合法权益的,依法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7月20日

(中国日报云南记者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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