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案例】 猎捕野生动物后放归自然,仍可能面临法律制裁

【以案释法案例】 猎捕野生动物后放归自然,仍可能面临法律制裁

来源: 中国日报网
2020-02-16 22: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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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2020年2月4日,云南省楚雄州姚安县森林公安局接到举报:有人在微信朋友圈发布有关于野生动物视频,炫耀其猎捕野生动物的“战绩”。接报后,姚安县森林公安局立即采取侦查措施,最终锁定了犯罪嫌疑人所在位置立刻采取行动,在姚安县栋川镇仁和村委会李某养蜂场内查获李某非法设置的挂网一张,在涉案犯罪嫌疑人李某的手机中依法提取了晾晒在微信朋友圈中还没来得及删除的捕获野生动物的视频、图片。

经侦查查明,犯罪嫌疑人李某先后两次在自己的养蜂场内,用非法设置的挂网的方式猎捕到野生鸟类两只。经鉴定,其非法猎捕的鸟类是两只猫头鹰,学名褐林鸮,属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李某猎捕到野生动物后,分别于1月22日、28日两次在朋友圈分享了野生动物视频。最终李某将自己非法猎捕的野生动物放飞,但其行为已涉嫌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姚安县森林公安局已立刑事案件进一步侦查,李某已被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案情评析】这个春节,受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的影响,全民抗疫 人人参与,然而,依然有人顶风作案非法猎捕野生动物!疫情之下,野生动物成为热门话题,非法狩猎、售卖野味的行为不仅仅是安全健康危机,还将面临法律制裁。本着普法宣传的目的,作以下简析: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二、本罪构成要件是:

1、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管理制度。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是国家的一项宝贵自然资源,不仅具有重要的经济价值,而且具有重要的文化价值、社会价值以至政治价值。因此,国家通过制定一系列保护野生动物的法律法规,对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予以重点保护。如《野生动物保护法》、《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非法捕杀珍贵、濒危野生动物,致使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濒临灭绝的危险,严重侵犯国家对野生动物资源的保护和管理制度,应当依法予以惩处。

本罪的犯罪对象是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1988年11月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9条规定:“国家对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实行重点保护。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分为一级保护野生动物和二级保护野生动物。”1988年12月10日国务院批准并由林业部和农业部联合发布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中,共计258种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2、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行为。非法捕杀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行为方式多种多样,但可以归纳为3类:猎取珍贵、濒危的陆生野生动物,捕捞珍贵、濒危的水生野生动物,杀害珍贵、濒危的陆生或水生野生动物。

到于其捕杀行为是在何时、何地、用何种工具,采用何种方法都不影响本罪的成立。实践中具有非法猎捕和杀害两种方式之一的,即可构成本罪,同时具备两种方式的,也只构成一罪,不能按数罪并罚。

本罪属于行为犯,只要行为人实施了非法捕杀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行为,就构成犯罪。不以其是否具备“情节严重”作为划分罪与非罪的界限。

非法捕杀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的既遂,以符合本罪的构成要件为标准。只要完成猎取、捕捞、杀害行为之一的,构成既遂。是否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并非本罪既遂的唯一标志。

3、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凡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可构成本罪。单位也可成为本罪主体。

4、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过失(如紧急避险)不构成本罪。行为人可能是为了出卖牟利、自食自用、馈赠亲友或者出限取乐的目的,都可以构成本罪。

三、立案标准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 规定(一)》的规定:第六十四条 〔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刑法第三百四十一 条第一款)〕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应予立案追诉。 本条和本规定第六十五条规定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包括列入《国家重 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国家一、二级保护野生动物、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 国际贸易公约》附录一、附录二的野生动物以及驯养繁殖的上述物种。

人类与动物本该和谐共处,请不要把自己当作主宰者罔顾生命,每个人都应该自觉遵守法律法规,爱护野生动物,坚决抵制非法猎捕、食用野生动物等行为,切不可心存侥幸以身试法。

(中国日报云南记者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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