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将于2020年7月1日起施行,条例的颁布施行,有利于规范科技成果转化活动,维护科技成果转化各方合法权益,推动云南省经济社会高质量跨越式发展。
据云南省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主任委员和红梅介绍,该《条例》于云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条例共6章40条,除总则和附则外,分为“组织实施”“保障措施”“技术权益”“法律责任”,明确了各级政府在科技成果转化中的职责及科技成果转化各方主体的权益,完善了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制度及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分配制度,强化了公益类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保障,健全了科技成果转化服务体系。
《条例》明确科技成果转化各方主体的权益:利用财政资金设立的研发机构、高等院校对其持有的科技成果,可以自主决定实施、转让、许可或作价投资等事项,除涉及国家秘密、国家安全外,不需行政机关审批或者备案;利用财政资金设立的研发机构、高等院校,其转化科技成果所获得的收入,以及在科技成果转化工作中开展的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活动收入,全部留归单位,纳入单位财务管理;职务科技成果完成人和参加人享有其科技成果实施转化的知情权,按照与单位的协议实施转化的权利,以及依照规定和约定获得奖励、报酬的权利。
同时,《条例》还完善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制度,如:研发机构、高等院校对其持有的科技成果,应当采取协议定价、在技术交易市场挂牌交易、拍卖等市场化方式确定价格;采取协议定价的,应当在本单位公示科技成果名称和拟交易价格;明确将科技成果转化工作实绩作为职称评定、岗位履职考核的重要依据等。
此外,《条例》还完善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分配制度:明确确立“约定优先”原则,职务科技成果转化后,科技成果完成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或者与科技人员的约定,对完成、转化职务科技成果作出重要贡献的人员给予奖励和报酬;明确对完成单位进行约定或者规定的标准作出指引,可以从转让、许可净收入,或者作价投资形成的股份中提取不低于70%的比例作为奖励和报酬,奖酬不受工资总额限制、不纳入工资总额基数。
条例对担任领导职务的科技人员的激励方式予以明确,规定在研发机构、高等院校等事业单位及其所属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单位担任领导职务的科技人员,是科技成果的主要完成人或者对科技成果转化作出重要贡献的,正职领导可按照规定获得现金奖励,不得获取股权奖励,其他领导职务的可以依法获得现金、股份或者出资比例等奖励和报酬。
针对云南省面向农业农村地区开展公益性质科技成果转化滞后问题,条例明确职务科技成果用于公益事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采取政府采购、研发后补助、推广经费、奖励等方式予以支持;非职务科技成果用于公益事业的,可以采取政府采购等方式进行推广。
(中国日报云南记者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