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6日,记者从云南省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获悉,2019年1月1日起,《云南省生物多样性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正式施行。这标志着云南省生物多样性保护和管理进入规范化、法制化轨道。
作为全国第一部生物多样性保护的地方性法规,《条例》开创了我国生物多样性保护立法的先河,对健全我国生物多样性保护法规体系、推动国家开展相关立法具有积极促进作用,对进一步加强云南生物多样性保护具有深远的历史意义和重要的现实意义。
生物多样性具有涵养水源、保持水土、调节气候、防风固沙、维持生态系统平衡等生态服务功能。多年来,我国从各方面采取保护和可持续利用的综合措施,出台了一系列政策、规划和计划,并取得了明显成效。
云南是我国生物多样性最丰富的省份之一,也是全球34个物种最丰富且受到威胁最大的生物多样性热点地区之一,是我国重要的生物多样性宝库和西南生态安全屏障。云南国土面积仅占全国的4.1%,却囊括地球上除海洋和沙漠以外的所有类型,涵盖了从热带到寒带的各种生态类型,各类物种种数、国家重点保护的物种种数均接近或超过全国的50%,居全国之首。同时,云南生物多样性特有性、脆弱性十分突出,保护任务十分繁重。
《条例》共7章40条,分别为总则、监督管理、物种和基因多样性保护、生态系统多样性保护、公众参与和惠益分享、法律责任、附则。遵循保护优先、持续利用、公众参与、惠益分享、保护受益、损害担责的原则,结合云南生物多样性的特点,针对生物多样性保护面临的问题和困难,突出生物多样性保护的重点。
《条例》不仅体现“保护优先”的原则,明确生物多样性保护的职责,完善生物多样性保护的制度。同时,还突出云南的地方特色。《条例》在总结前期工作的基础上,明确编制并发布相关名录,并对极小种群物种实施抢救性保护,对云南特有物种和在中国仅分布于云南的物种实施重点保护。同时明确了要加强与生物多样性保护相关传统知识、方法和技能的保护,并建立生物遗传资源及相关传统知识的获取与惠益分享制度。
下一步,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将切实做好《条例》的学习和宣传工作,合力推进《条例》的贯彻落实 ,认真抓好《条例》确立的相关制度的落实,抓紧做好《条例》配套的政策制定。(中国日报云南记者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