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确保易地扶贫搬迁工程顺利实施,近日,省民政厅下发《关于进一步做好易地扶贫搬迁相关工作的通知》(下称《通知》),明确提出,搬迁到城镇区域且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享受迁入地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搬迁到农村区域且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享受迁入地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易地扶贫搬迁是精准扶贫、精准脱贫的有力抓手,是云南省脱贫攻坚“十大攻坚战”的重要内容。《通知》要求,要更加完善社会救助体系,有效保障易地扶贫搬迁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按照“应保尽保、按标施保”原则,及时将符合条件的易地扶贫搬迁困难群众全部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易地扶贫搬迁修建或购置的房产不作为纳入迁入地最低生活保障的限制条件。对原已纳入低保等社会救助范围的困难群众,若其家庭收入、家庭财产和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未发生变化,可直接享受迁入地的低保等社会救助政策,但须完善申请低保等社会救助的档案材料,迁出地、迁入地县级民政部门要做好相关衔接工作。
值得关注的是,省民政厅明确提出,搬迁到城镇区域且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享受迁入地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搬迁到农村区域且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享受迁入地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对符合条件的易地扶贫搬迁农村低保对象中的老年人、未成年人、重度残疾人和重病患者,应提高低保金发放档次。对符合条件的易地扶贫搬迁困难群众,重点帮助解决突发性、临时性、紧迫性生活困难,并由迁入地民政部门及时实施临时救助、医疗救助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会同有关部门对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实施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和兜底保障“四重保障”,进一步做好农村贫困人口的健康扶贫工作。落实好易地扶贫搬迁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政策,对低保家庭中的残疾人和符合条件的一、二级重度残疾人,要及时发放生活补贴和护理补贴。此外,要为有需求的易地扶贫搬迁移民中的老年人,提供方便可及的机构和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迁入地农村敬老院等机构优先为符合搬迁条件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对象提供集中供养服务,动员和组织搬迁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对象入住迁入地农村敬老院等机构。
城乡社区建设方面,省民政厅要求,移民安置点要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及时建立村(居)民自治组织,规范完善移民安置点村(居)民会议和村(居)民代表会议、村(居)务公开、民主协商、民主评议和民主监督等制度,引导移民积极参与村(社区)公共事务管理,落实好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保障移民的选举权、知情权、参与权、决策权和监督权。构建基层协商民主制度体系,移民安置点重大事项必须经过民主协商。依法建立村务监督委员会,加强对村级组织依法履行职责、村务公开、村级资源资产资金管理、工程项目建设、惠农政策措施落实情况的监督。同时,加强移民安置点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建设,逐步形成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协调的社区服务设施网络。努力将移民安置村(社区)建设成管理有序、服务完善、文明祥和的社会生活共同体,确保扶贫生态移民“搬得出、稳得住、逐步能致富”。(记者李丹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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