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高院公布十大涉民生案件审判典型案例

来源:中国日报网
2017-09-29 09:3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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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云南省高院发布十个涉民生案件审判典型案例,希望通过其裁判规则指引和行为导向,一方面指导各级法院及时妥善审理相关涉民生案件,依法维护人民群众的权益;另一方面为当事人合法、合理地行使合同权利、履行合同义务,维护自身权益提供参考借鉴。

云南省高院副院长向凯介绍,这十个典型案例主要集中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除条件、保险合同免责条款效力认定、工伤保险待遇处理原则、物业公共区域权利主体认定和夫妻共同债务认定等方面,其中既有传统民生案件,也有执行异议之诉等新类型案件。

入选十个典型案例之一的“杨海华诉李建蓉、李红梅等四人民间借贷纠纷案”显示,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债务人一方能够证明款项确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该债务不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李红梅与李建蓉曾系夫妻,于2014年9月17日协议离婚,并办理了离婚登记手续。李根与李建蓉为父子关系,李根与韩桂仙为夫妻关系。

2012年4月21日,李根与以马杰为委托人的贵州明慧矿业发展有限公司签订《探矿权转让合同》,约定昆明大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250万元受让贵州明慧矿业发展有限公司位于贵州省修文县六桶乡杨家沟铅锌矿的探矿权,该合同首部的乙方为“昆明大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但尾部仅有李根本人的签名。

2012年4月22日,杨海华与李建蓉签订了借款300万元的《房产借款合同》。同日,李建蓉向杨海华出具了收到借款300万元的《借条》。《房产借款合同》和《借条》中“韩桂仙”、“李红梅”的签名系李建蓉代签。2012年4月23日,李建蓉收到杨海华支付的250万元。同日,李建蓉向李根账户汇入230万。同日,李根向马杰的账户汇入230万元。2012年5月14日,李建蓉收到杨海华支付的47.5万元。同日,李建蓉向昆明大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一工程处的账户汇入50万元。同日,昆明大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一工程处向贵州省地矿局区域地质调查研究院的账户汇入100万元 。

法院经审理认为,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除非债务人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夫或妻)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债权人知道债务人(夫妻)之间关于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约定;所借款项确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本案中,李红梅所提交的证据证实:涉案借款本金分两次汇入李建蓉的账户,其中第一笔230万元由李建蓉账户转入李根账户,又由李根账户转入马杰账户,而马杰与李根之间有探矿权转让关系;第二笔47.5万元由李建蓉账户转入昆明大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一工程处账户,而昆明大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也与探矿权转让有关联,且该公司并非是李建蓉个人的公司。故李红梅所提交的证据能够证明涉案借款本金297.5万元中有277.5万元确实没有用于李红梅和李建蓉的夫妻共同生活,该277.5万元不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李红梅不应对该277.5万元本金及利息承担共同还款义务。故判令李红梅对剩余20万元借款的本金和利息承担共同还款责任。

据介绍,近年来,经济领域内民生矛盾纠纷转化为民商事案件大量涌入人民法院,云南省法院受理的民商事案件数量激增。2016年全省法院受理各类民商事案件达296293件,结案247609件。与之相对应,法院受理涉民生案件数量持续增加。云南省高院认为,典型案例进一步厘清了各类型民生案件的事实认定标准和裁判处理尺度。

(中国日报云南记者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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