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全面推行河长制的实施意见

来源:云南日报
2017-05-04 14:28: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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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全面推行河长制,是党中央、国务院为加强河湖管理保护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是落实绿色发展理念、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内在要求。为全面贯彻《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行河长制的意见〉的通知》精神,进一步加强河湖库渠管理保护工作,落实属地责任,健全长效机制,结合云南省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学习贯彻省第十次党代会精神,紧紧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坚持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以保护水资源、防治水污染、改善水环境、修复水生态为主要任务,在全省河湖库渠全面推行河长制,构建责任明确、协调有序、监管严格、保护有力的河湖库渠管理保护机制,为维护河湖库渠健康生命、实现河湖库渠功能永续利用提供保障,为把云南建设成为我国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生态文明建设排头兵、面向南亚东南亚辐射中心,与全国同步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提供有力的水安全保障。

  (二)基本原则

  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牢固树立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的理念,处理好河湖库渠管理保护与开发利用的关系,强化规划约束,促进河湖库渠休养生息、维护河湖库渠生态功能。

  坚持党政领导、部门联动。建立健全以党政领导负责制为核心的责任体系,明确各级河长职责,强化工作措施,协调各方力量,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工作格局。

  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各州(市)、县(市、区)、乡(镇)党委和政府及村级组织对行政区域内的河湖库渠管理保护负主体责任,省级负责协调跨州(市)河湖库渠管理保护工作,并做好河长制监督、检查、考核工作。

  坚持问题导向、因地制宜。立足不同地区、不同河湖库渠实际,实行一河一策、一湖一策、一库一策、一渠一策,解决河湖库渠管理保护的突出问题。

  坚持城乡统筹、水陆共治。加强区域合作,统筹城市与农村发展需求,上下游、左右岸协调推进,水域与陆地共同治理,河湖库渠整体联动,系统推进河湖库渠保护和水生态环境整体改善,切实解决问题在水里、根子在岸上的水环境治理痼疾。

  坚持强化监督、严格考核。依法治水管水,建立健全河湖库渠管理保护监督考核和责任追究制度,拓宽公众参与渠道,营造全社会共同关心和保护河湖库渠的良好氛围。

  (三)实施范围

  全省的河湖库渠全面推行河长制。六大水系、牛栏江及九大高原湖泊设省级河长。《云南省水功能区划》确定的162条河流、22个湖泊和71座水库,《云南省水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确定考核的18个不达标水体,大型水库(含水电站)设立州(市)级河长。其他河湖库渠,纳入州(市)、县(市、区)、乡(镇)、村各级河长管理。

  (四)主要目标

  到2017年年底,全面建立省、州(市)、县(市、区)、乡(镇)、村五级河长体系。到2020年,基本实现河畅、水清、岸绿、湖美目标。重要河湖库渠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达到87%,县级以上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达标率达到100%,纳入国家考核的地表水优良水体(达到或优于Ⅲ类)比例提升到73%以上;消除滇池草海、西坝河、鸣矣河、龙川江、螳螂川、以礼河等6个丧失使用功能(劣于Ⅴ类)的水体。抚仙湖、泸沽湖保持Ⅰ类水质,洱海、程海、阳宗海水质保持稳中向好,滇池、星云湖、杞麓湖、异龙湖富营养化水平持续降低,杞麓湖、异龙湖逐步恢复传统水量;全面完成州(市)级城市黑臭水体治理目标。

  二、主要任务

  (五)加强水资源保护

  落实《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意见》,严守水资源开发利用控制、用水效率控制、水功能区限制纳污三条红线,强化地方各级政府责任;以治理规划和治理方案为推手,落实各级河长职责;严格考核评估和监督。实行水资源消耗总量和强度双控行动,防止不合理新增取水,以水定需、量水而行、因水制宜。坚持节水优先,加强节水型社会建设,全面提高用水效率,水资源短缺地区、生态脆弱地区要严格限制发展高耗水项目,加快实施农业、工业和城乡节水技术改造,坚决遏制用水浪费。严格水功能区管理监督,根据水功能区划确定的河流水域纳污能力和限制排污总量,落实污染物达标排放要求,切实监管入河湖库渠排污口,严格控制入河湖库渠排污总量。严格管控地下水开采。

  (六)加强岸线管理保护

  组织编制河湖水域岸线规划和河道采砂规划。严格水域岸线等水生态空间管控,依法划定河湖管理范围。落实规划岸线分区管理要求,强化岸线保护和节约集约利用。严禁以各种名义侵占河道、围垦湖泊、非法采砂,对岸线乱占滥用、多占少用、占而不用等突出问题开展清理整治,恢复河湖库渠行洪和水域岸线生态功能。落实防汛抗旱责任制,提高江河湖泊的防洪标准,增强城乡供水及抗旱应急保障能力。

  (七)加强水污染防治

  落实《云南省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建立健全行政区水污染防治协作机制,推动形成“统一监管、分工负责”的水污染防治工作新格局,统筹水上、岸上污染治理,完善入河湖库渠排污管控机制和考核体系。全面加强重要水功能区排污口监督管理,排查入河湖库渠污染源,加强综合防治,严格治理工矿企业污染、城镇生活污染、畜禽养殖污染、水产养殖污染、农业面源污染、船舶港口污染,改善水环境质量。优化入河湖库渠排污口布局,实施入河湖库渠排污口整治。

  (八)加强水环境治理

  强化水环境质量目标管理,组织实施不达标水体达标方案,确保《云南省水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确定的水质目标如期实现。按照水功能区确定各类水体的水质保护目标。切实保障饮用水水源安全,开展饮用水水源地规范化建设,依法清理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违法建筑和排污口。加强河湖库渠水环境综合整治,推进水环境治理网格化和信息化建设,建立健全水环境风险评估排查、预警预报与响应机制。结合城市总体规划,因地制宜建设亲水生态岸线,加大黑臭水体治理力度,实现河湖库渠环境整洁优美、水清岸绿。以生活污水处理、生活垃圾处理为重点,综合整治农村水环境,推进美丽宜居乡村建设。

  (九)加强水生态修复

  推进河湖库渠生态修复和保护,禁止侵占自然河湖、湿地等水源涵养空间。在规划的基础上稳步实施退田还湖还湿、退渔还湖,恢复河湖库渠水系的自然连通。加强水生生物资源保护,提高水生生物多样性。开展河湖库渠健康评估。强化山水林田湖系统治理,加大江河源头区、水源涵养区、生态敏感区保护力度,对滇池、洱海、抚仙湖等高原湖泊实行更严格的保护。积极推进建立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加强水土流失预防监督和综合整治,建设生态清洁型小流域,维护河湖生态环境。

  (十)加强执法监管

  健全地方性法规、规章,及时制定水利工程管理、河道管理等方面的制度规定。加大河湖库渠管理保护监管力度,建立健全部门联合执法机制,完善行政执法与司法衔接机制。建立河湖库渠日常监管巡查制度,实行河湖库渠动态监管。结合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加强环保、水政等监察执法队伍建设,建立水政与环保综合执法机制。落实河湖库渠管理保护执法监管责任主体、人员、设备和经费。严厉打击涉河湖库渠违法行为,坚决清理整治非法排污、设障、捕捞、养殖、采砂、采矿、围垦、侵占水域岸线等活动。

  三、全面建立河长制体系

  (十一)建立河长制领导小组

  建立以各级党委主要领导担任组长的河长制领导小组。省级河长制领导小组组长由省委书记担任,第一副组长由省长担任,常务副组长由省委副书记担任,副组长由分管水利、环境保护的副省长分别担任,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为省委组织部、省委宣传部、省委政法委、省委农办,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委、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公安厅、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环境保护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农业厅、省林业厅、省水利厅、省卫生计生委、省审计厅、省外办、省旅游发展委、省国资委、省工商局、省法制办、云南电网公司等,各成员单位确定1名厅级领导为成员、1名处级领导为联络员。

  省河长制办公室设在省水利厅,办公室主任由省水利厅厅长兼任,副主任分别由省环境保护厅、省水利厅分管负责同志担任。州(市)、县(市、区)要参照设立河长制办公室。

  (十二)实行五级河长制

  全省河湖库渠实行省、州(市)、县(市、区)、乡(镇)、村五级河长制。省、州(市)、县(市、区)、乡(镇)分级设立总河长、副总河长,分别由同级党委、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担任。各河湖库渠分级分段设立河长,分别由省、州(市)、县(市、区)、乡(镇)党政及村级组织有关负责同志担任。河湖库渠所在州(市)、县(市、区)、乡(镇)党委、政府及村级组织为河湖库渠保护管理的责任主体;村组设专管员、保洁员或巡查员,城区按现有城市管理体制落实专管人员。

  省级总河长由省委书记担任,副总河长由省长担任。六大水系、牛栏江和九大高原湖泊省级河长由省委、省政府有关领导分别担任,相应河湖段的州(市)级河长由河湖所在州(市)党委或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担任。

  (十三)实行分级负责制

  河长制领导小组:负责全面推行河长制的组织领导,推进河长制管理机构建设,审核河长制工作计划,组织协调河长制相关综合规划和专业规划的制定与实施,协调处理部门之间、地区之间的重大争议,统筹协调其他重大事项。

  总河长、副总河长:负责领导本区域河长制工作,承担总督导、总调度职责。

  河长:各级河长是相应河湖库渠管理保护的直接责任人,要主动作为,建立现场工作制度,对相应河湖库渠开展定期不定期巡查巡视,及时发现问题,以问题为导向,组织专题研究,制定治理方案,落实一河一策、一湖一策、一库一策、一渠一策,协调督促开展治理、修复、保护等工作,确保河湖库渠治理、管理、保护到位。省级河长负责组织领导相应河湖管理保护工作。州(市)、县(市、区)级河长全面负责河长制工作的落实推进,组织制定相应河湖库渠河长制工作计划,建立健全相应河湖库渠管理保护长效机制,推进相应河湖库渠的突出问题整治、水污染综合防治、巡查检查、水生态修复和保护管理,协调解决实际问题,定期检查督导下级河长和相关部门履行工作职责,开展量化考核。乡(镇)、村级河长职责由所在县(市、区)予以明确细化,具体负责相应河湖库渠的治理、管理、保护和日常巡查、保洁等工作。

  河长制办公室:负责河长制工作具体组织实施,落实总河长、副总河长和河长确定的事项,落实总督察、副总督察交办的事项。

  省级河长制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职责在下一步出台的行动计划中细化明确。

  (十四)建立河长制工作机制

  建立河长会议制度,负责协调解决河湖库渠管理保护中的重点难点问题。建立部门联动制度,协调水利、环境保护、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财政、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卫生计生、林业等部门,加强协调联动,各司其职,共同推进。建立信息共享制度,定期通报河湖库渠管理保护情况,及时跟踪河长制实施进展情况。建立工作督察制度,全面督察河长制工作落实情况。建立验收制度,按照确定的时间节点,及时对河长制工作进行验收。

  (十五)落实河长制专项经费

  将河长制工作专项经费纳入各级财政预算,重点保障水质水量监测、规划编制、信息平台建设、河湖库渠划界确权、突出问题整治及技术服务等工作经费。积极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建立长效、稳定的河湖库渠管理保护投入机制。

  四、建立技术支撑体系

  (十六)建立河湖库渠分级名录

  根据河湖库渠自然属性、跨行政区域情况,以及对经济社会发展、生态环境影响的重要程度等因素,建立州(市)、县(市、区)、乡(镇)、村级河长及河湖库渠名录。

  (十七)建立完善监测评价体系

  加强河湖库渠跨界断面、主要交汇处和重要水功能区、入河湖库渠排污口等重点水域的水量水质水环境监测,建立突发水污染事件处置应急监测机制。加强省、州(市)水环境监测中心建设,统一技术要求和标准,统筹建设与管理,建立体系统一、布局合理、功能完善的河湖库渠监管网络。按照统一的标准规范开展水质水量监测和评价,按规定及时发布有关监测结果。建立水质恶化倒查机制。

  (十八)建立信息系统平台

  按照“统一规划、统一平台、统一接入、统一建设、统一维护”原则,建立全省河湖库渠管理大数据信息平台,实现各地区各有关部门信息共享。建立河湖库渠管理信息系统,逐步实现任务派遣、督办考核、应急指挥数字化管理。建立河湖库渠管理地理信息系统平台,加强河湖库渠水域环境动态监管,实现基础数据、涉河工程、水质监测、水域岸线管理信息化、系统化。建立实时、公开、高效的河长即时通信平台,将日常巡查、问题督办、情况通报、责任落实等纳入信息化一体化管理,提高工作效能,接受社会监督。

  五、建立考核监督体系

  (十九)建立三级督察体系

  全面建立省、州(市)、县(市、区)三级督察体系。省级由省委副书记担任总督察,省政协主席、省人大常委会常务副主任担任副总督察;州(市)、县(市、区)分别由党委副书记担任总督察,人大、政协主要负责同志担任副总督察。总督察、副总督察协助总河长、副总河长对河长制工作情况和河长履职情况进行督察、督导。

  省人大常委会负责九大高原湖泊的河长制督察、督导,省政协负责六大水系及牛栏江的河长制督察、督导。州(市)、县(市、区)人大、政协督察、督导工作细则由各地区根据实际明确。

  (二十)建立责任考核体系

  建立河长制责任考核体系,制定考核评价办法和细则。针对不同河湖库渠,实行差异化绩效评价考核。县级及以上党委、政府负责组织对下级党委、政府落实河长制情况进行考核。上级河长负责组织对相应河湖库渠下级河长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各级党政领导干部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作为上级政府对下级政府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和水污染防治行动考核的重要内容。

  (二十一)建立激励问责机制

  建立考核问责与激励机制,对成绩突出的河长及党委、政府进行表扬奖励,对失职失责的严肃问责。实行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制,对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将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结果及整改情况作为考核的重要参考。

  (二十二)建立社会参与监督体系

  加强宣传舆论引导,精心策划组织,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网络、微信、微博和手机客户端等各种媒体和传播手段,特别是要注重运用群众喜闻乐见、易于接受的方式,深入释疑解惑,广泛宣传引导,在全社会加强生态文明和河湖库渠保护管理教育,不断增强公众的责任意识和参与意识,营造全社会关注、保护河湖库渠的良好氛围。建立信息发布平台,通过各类媒体向社会公告河长名单,在河湖库渠岸边显著位置竖立河长公示牌,标明河长职责、河湖库渠概况、管护目标、监督电话等内容,接受社会监督。聘请社会监督员对河湖库渠管理保护效果进行监督和评价。

  六、全面落实推进

  (二十三)明确目标抓推进

  各级党委、政府要按照争当全国生态文明建设排头兵的要求,以比中央明确的时间提前一年全面推行河长制为目标,加快推进河长制工作。抓紧出台省级行动计划、部门实施细则和州(市)、县(市、区)、乡(镇)级工作方案,组建机构,细化任务,明确职责,建立健全制度体系、技术支撑体系、考核监督体系,确保2017年年底前全面推行河长制。

  (二十四)督导检查抓落实

  各级党委、政府和省级有关部门,要建立河长制工作推进督导检查机制,全面加强河长制工作督导检查,及时掌握工作进展情况,指导、督促各地区加强组织领导,健全工作机制,落实工作责任,按照时间节点和目标任务要求积极推进河长制有关工作。对推进不力的,要开展专项督查,实行执纪问责。

  各级河长制办公室要建立月报告制度,重大事项要及时向河长报告。各州(市)党委和政府要在每年1月15日前将上年度贯彻落实情况报省委、省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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